作者 | Zoe
原创 | 教培校长参考
“双减”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指出:“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有人惊慌,学科类校外培训进入了“非营利时代”。同时,大多数教培行业从业者都被疑惑包围:非营利到底指什么?非营利=非盈利?从此发展无望?与利润绝缘?
我们首先要厘清“非营利机构”(或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实际上,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在正式文件中基本没有被定义过。
截至2020年,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法》还处于“建议加大研究力度,开展前期论证工作,为有关法律的制定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撑,创造必要条件”的进程中,并未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所以,在此我们先借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非营利机构”的定义。即符合以下特征的实体:
1)该实体从捐赠者处获得大量的资源,但捐赠者并不因此而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的资金回报;
2)该实体经营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润;
3)该实体不存在营利组织中的所有者权益问题。
简而言之,非营利组织是兼具民间性、公益性、非营利性,且独立于政府与营利组织之外的社会组织。
虽然我国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完善仍然任重道远,但令人兴奋的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确认了非营利法人制度。
在第87条中明确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这将为非营利组织承担责任、搭建监督体系夯实基础,提升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和专业性。
非营利性扼杀了“发展”与“利润”?恰恰相反……
其实对于学科类培训机构而言,转为公益目的的“非营利机构”并不是意味着扼杀了事业的发展与利润。恰恰相反,非营利性可以弥补政府及市场失灵的缺陷,将学科类培训机构拉回到良性竞争与发展的轨道上。
未来,学科类培训机构不仅享有获得利润的合法性,还享有“免税资格”。(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种模式保留了教培市场的竞争机制,保证企业内部的高效运营,也保证教培行业充满生命力。
但同时,非营利性也的确对学科类培训机构在公益目的、利润分配、资产所有权等方面提出了更多要求。
诸如:
1)必须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2)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3)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4)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5)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通俗来讲,假如你是一位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老板,在享受非营利性带来的福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你的机构可以赚取合理利润,可以为员工分配合理范围内的薪金,可以在市场竞争中获得良性发展,可以享受免税福利等。但同时也要保证经营活动的公益性,剩余利润不可据为己有,只能投入到事业的发展建设中,机构终止经营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等。
如果你还怀揣着对教育的初心,请不要灰心!要知道,全球发展较好的教育服务类实体,不乏非营利机构。在美国,绝大多数私立学校都是非营利性(non-profit)机构。其中不乏有我们熟悉的哈佛大学、耶鲁大学、普林斯顿大学等国际顶尖名校。
这些高校通常将目光更加聚焦于教育本身,以“坚持通识教育”“服务全人类利益”为使命。例如哈佛大学的哈佛学院(本科生项目)的使命是“为我们的社会培养公民和公民领导人,我们通过通识文科和理科教育的改变性力量实现这个目的。”
麻省理工学院的使命界定是“创造知识并在21世纪能够最好地服务这个国家,在世界的科学、技术和其它奖学金领域教育学生,学院致力于创造、传播和保存知识,并且和其他各方一起将知识用来应对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
这些高校对于富有创造性的学术研究更富有激情。以哥伦比亚大学为例,它认识到大学在纽约市的重要性,于是努力将科研教学和大都市的巨大资源联系在一起。吸引并组建一个多元化和兼具国际性的学生主体,支持科研并就国际问题进行教学,与许多国家和地区发展学术关系,并将成果向全世界传播。
以上不难看出,非营利性的性质帮助教育机构将目光投向教育,不以营利为目的,发展手段自然不同,发展境界也变得无比开阔。在非营利的机构性质下,它们集优质师资、资源、环境于一身,用各自的方式完成着人类世界最伟大的教育创造、传播与保存。
这些,不也是中国的教育人所期待的吗?
参考文献:
[1]杨涛.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产权特性与薪资标准[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1(05):120-125+132.
[2]伍治良.我国非营利组织内涵及分类之民法定位[J].法学评论,2014,32(06):77-84.
[3]鞠光宇.非营利性私立高校与营利性高校的比较研究——以美国为例[J].高教探索,2016(04):47-53.
[4]《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非营利组织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7]刘守民:民法典为非营利组织创设“造血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