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发生后,线下停课的通知就接踵而至,
今天在社群内看到某教育局说3月1号前可能复课。
还没证实的消息还是等官宣。
但是2月份看起来是比较难在线下聚集、集体工作了
那问题来了,2月份的工资怎么发?
企业怎么算,员工怎么拿?
根据国务院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通知: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
( 农历正月初九, 星期日) , 2月3日( 星期一) 起正常上班。
部分地区延长到2月9日。
此后, 上海、 重庆、 广东、 浙江、 云南、福建等多地陆续发布通知
企业延迟复工, 学校延迟开学。
疫情严峻,采取必要的防控工作非常重要
但停工停课这么久,问题也是随之而来:
1、延长假期期间上班工资如何发放?
2、疫情期间,企业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3、疫情期间,工资该如何支付?
4、如果员工未复工,工资又该如何发放?
5、新型肺炎患者,治疗费用谁来付?
对于一个大企业来说,增加的成本都不一定能扛得住
更何况还有千千万万的中小企业呢?
1、延长假期期间上班工资如何发放?
(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上班要支付两倍工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
假期定性不同,工资核算方式也不同
本次延长春节假期是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 阻断疫情传播, 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无特殊情形, 用人单位应参照执行。
由于延长春节假期的决定属于临时性措施, 此次延长休假并不属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而是属于特殊假期。
如果在此期间上班的, 并不执行法定节假日上班发放300%的工资规定。
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
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安排年休假、 提前调休、 在家办公等措施, 薪资支付则按常态进行处理,
而定义为休息日则不行, 用人单位不得用年假抵充休息日。
2、2月3日至9日延期复工期间,企业是否应向员工正常发放工资?
(此问题存在一定争议)疫情严峻,假期延长,工资核算还要看企业所属城市。
根据规定, 若当地出台延迟复工政策的,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策规定时间复工;
若当地未出台特殊政策的, 按照国务院通知执行, 即2月3日起正常上班。
截至2月2日,湖南、广东、上海、重庆、江苏、浙江、河南、河北、山东、安徽、贵州、云南、福建、辽宁、内蒙古等19省份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
吉林不得早于2月2日24时,湖北不得早于2月13日24时。
各地还规定,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
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
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企业延迟复工,各地对工资发放规定不同。
结合收集到的资料,我们可以看一下其他城市的关于工资核算部分的规定,以作参考。
1)上海市人社局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延迟复工期间定性为休息日, 而非停工停产期。
① 在家办公, 应作为休息日加班, 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也就是说, 视为休息日加班,先安排补休, 不能补休的, 要给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且没有年休假抵扣的说法;
②对于休息的员工,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③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员工, 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也就是说, 视为休息日加班, 先安排补休, 不能补休的, 要给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无锡、苏州规定,推迟复工期间,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山东人社厅也发文指出,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陕西明确,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3)北京人社局回应:
“ 延迟复工期间, 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 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 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4)浙江等省的通知倾向于
“2月8日至9日为休息日, 其他五日为停工停产期” 处理, 按照各地停工停产期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支付。
5)广东人社的官方回复为: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要求, 除特殊情形外, 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关于停工、 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 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其中, 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6)全国其他省市规定:
① 休息日在家办公, 视为正常出勤工作, 给正常工资待遇;
② 如果不能灵活办公, 需安排休息的, 则可先安排年休假, 年假不足的, 安排后期调休;
③ 因疫情需要工作, 视为休息日加班, 先安排补休, 不能补休的, 双倍工资。
国务院发布的通知是针对全国企业,而关于地方政府延迟复工的要求,
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明确的定性,还有待政府部门进一步明确,因此各企业HR还是要务必注意当地政府部门的公文。
3、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支付标准是什么?
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支付标准有待明确
1)上海人社局副局长费予清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
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2)广东省、苏州市和无锡市人社局则在各自的通知中规定,
在此期间,只需要向仍在工作的职工支付正常工资(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除外)。
另外,苏州市和无锡市人社局还提到,企业可自主决定以适当的方式另行给予关怀和奖励。
3)以多数地区延迟复工的期限是2月3日~2月9日为例,2月3日~2月7日原本是工作日,而2月8日和2月9日是周末,因此,应当分两段来看待。
根据广东省、苏州市和无锡市的安排来看,如果企业没有在2月3日~7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仍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如果企业在在2月3日~7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也只需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而不是加班工资。
4、月平均工作时间按照哪个标准来计算?
在人社部没有确定调整工作时间以前, 仍然应当按照月20.83天来计算。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8〕 3号) :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 休息日) -11天( 法定节假日) =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延长复工期间工作,应该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加班工资, 即按照150%, 而非2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5、停工停产期间待遇如何计算?
没提供劳动应发放生活费
因疫情停工停产的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般都是一个月,但不一定是自然月),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各地生活费标准不尽一致。
北京规定,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广东规定,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
目前疫情的发展尚不明确,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也有建议提到,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
积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或者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轮岗调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调整薪资报酬等方式稳定生产,尽量不要裁员或者减少裁员。
目前北京市人社部门已经发出了类似倡议
6、不幸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员工工资该怎么发?
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社部办公厅1月24日下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需要支付“ 正常出勤” 的工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 沪人社办[2020]38号) 第三条规定,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疑似病人、 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
北京:支付病假工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中明确,
患病的“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 应当享有医疗期。
职工医疗期中, 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 支付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疑似被留观和被隔离期,工资如何发放?
各地有相关规定
为了防范疫情扩散,多地规定,对疫情高发地区人员主动自行隔离14天。
1)参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工资的计发时段,如月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践中,业界将其归纳为以下两类情形,
一类是企业原因,如经营困难、场所装修改建等,
还有一类是外部原因,如极端天气、地震海啸以及非典等重大疫情。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就属于外部原因,也就是说,
如果企业因疫情原因要求员工自行隔离或延迟返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都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 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 依法支付工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疑似病人、 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人员的工资待遇不适用此项政策。
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 企业要求有关职工( 针对疫情高发地区人员、 非紧迫工作岗位人员、高风险人员) 延期返岗,
如职工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 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 企业也可参照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在工资待遇方面的相关做法。
2)参考《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3)参考本次地方规定
部分地方已按照本法提出了相关要求,如:
上海:需要支付“ 正常出勤” 的工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 沪人社办[2020]38号) 第三条规定,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疑似病人、 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
北京:需要支付正常工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中明确规定,
“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河南:发放生活费。
河南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东:需要支付“ 正常出勤” 的工资。
广东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8、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员工,工资怎么发?
可参考当地规定执行,如:
北京本次规定了
“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当地没有另行规定可,可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相关规定执行。
9、观察期、隔离期、治疗期的员工请什么假?
参照甲类传染病管控配套措施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属于甲类传染病,据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21日消息,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只要涉及到甲类的管控措施,意味着对企业职工权益有配套保护措施。
1)对于已患病的企业员工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
因此,此期间生病的员工,可以向企业申请“病假”。
2)在观察期、隔离期的员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
“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因此,观察期、隔离期的员工可按照“出勤”执行。
3)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员工
因疫情原因导致的交通延迟等原因,未能及时复工的,当地另行有规定的应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1月23日发布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
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当地没有相关规定的,企业可以另行规定。
10、医护人员有哪些政策?
——每天发放200元或300元临时性工作补助
——赴武汉支援的医护人员话费减免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明确:
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
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工信部1月30日表示,组织相关电信企业在疫情严重地区开展免停机、紧急开机、送流量等便民服务;建立“白名单”,对赴武汉支援的医护人员进行话费减免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11、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疑似病人、 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在此期间, 劳动合同到期的, 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 医学观察期、 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疑似病人、 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12、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员工,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基本医保、 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 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实施综合保障,
所以, 企业不需要垫付或支付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的医疗费。
13、社保费能晚交吗?
——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人社部上述通知明确,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
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
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14、关于劳动仲裁的规定
1、仲裁时效中止
(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2)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仲裁审限顺延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15、“不得提前复工”的通知,和国家发布的“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又有何区别呢?
1、 “ 不得提前复工” 是地方性的政策, “ 延长春节假期” 是国家统一安排的政策;
2、 “ 不得提前复工” 仅是针对各类型的企业, 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3、 “ 不得提前复工” 并非春节假期延长, 假期还是延长到2月2日, 所以主要的机关事业单位仍是2月3日正常上班;
4、 延迟复工并非全民增加福利, 所以2月3日以后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工资照发;
5、 机关事业单位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正常复工的,
在此期间上班是没有补休的, 也不算作加班, 这是正常出勤;
而在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 上班的, 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 还是各类型的企业都是需要安排补休的,
如果不能安排补休, 则需要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所以, 最后一点需要特别注意, 除了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 上班需要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以外,
2月3日至2月7日企业都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是算正常办公, 不算加班, 也不算补休。
病毒无情,企业有情。
在疫情爆发的非常时期,除了做好疫情防控外,企业管理者应提前做好政策研究与员工安抚,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
切实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做到在突发事件到来时的运筹帷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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